专业律师带队的追债服务平台

丰富追债经验/资深管理团队/优质诚信服务

TEL:17841072176李生 QQ: 200663007 ( 微信同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新城花园3D- C 2楼 TEL:17841072176(李生) QQ:200663007(微信同号)

当前位置:主页 > 债务答疑 > 请问担保法解释三是什么?

请问担保法解释三是什么?

发布于:2019-07-24 23:44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对担保法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对担保法有一定的基础性接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什么是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三的法律法规,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同时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如有不懂欢迎致电。

一、请问担保法解释三是什么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 (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法解释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2]

二、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有的时候在需要的时候,我们会签定一些合同以及合约担保,那么有关担保法解释三我国法律也是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遵守规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就是对自己最大的责任,也是对家人负责。希望以上内容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债务答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

深圳追债人网是由债务追讨律师整合的专业要账公司,通过合法的途径要账、收债讨债、追债清债、催债要账公司,专业清缴各类疑难债务纠纷,选择正规要债公司理性追债才是明智之举

扫描二维码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