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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看登记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于:2019-07-24 23:44

物权法是我国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是指导居民处理物权纠纷的主要法律。自颁布以来,最高法结合新形势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对物权登记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解释。对物权登记效力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看登记效力包括哪些方面?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看登记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1、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动产抵押权虽办理了登记,但仍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其原因是尊重动产交易习惯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2、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主要是为保护信赖登记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记要具有公信力,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统一登记机关,实行登记实质审查,并需要建立针对真正权利人的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在我国物权登记现状下还不具备赋予登记公信力的条件,应当采用其它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当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错误的登记能否发生相当于真实物权存在的效果则是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登记首先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这是不动产登记的形式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取得、丧失及变更时,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唯有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与国家的职能机关的登记相结合,才能实际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种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才将不动产权利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视为真是,并赋予其社会公信力,从而在信赖登记的善意的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因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使正当的社会交易秩序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物权法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对物权法这部法律的有益补充,可以进一步帮助人们了解物权法有关知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看登记效力包括物权的公示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根据效力等。物权登记的效力有公信力,任何人不得对抗,比如房产登记,就是重要的一种物权登记,经过登记,产权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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