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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7-2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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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其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那么在我国的法律条件下,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吗?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吗
1、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综上,在我国是可以设立最高抵押权的。
2、需要注意: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如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二、如何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1、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需要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以上特殊规定外,适用《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比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所以根据不同事项办理最高额抵押,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程序上出现遗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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