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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于:2019-02-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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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贷款是个人向银行贷款的一种途径,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一系列的相关的管理办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银行会有些许的差异,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质物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质押物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

第五条 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本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本行(所)开出的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行(所)开出的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农业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以外币存款凭证办理人民币质押贷款的,外币存款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贷款比例。

第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

第十一条 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行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存款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如质押凭证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的,存款单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凭证式国债按提前兑付处理。

第十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同意可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 个人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如上所述。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的按照上述的情况办理,这是为了便于银行方面进行风险规避以及管理,也是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质押贷款纠纷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及时的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快速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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