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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2-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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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贷款等时候经常需要提供担保,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提供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的效力是否被法律认可关系到债权人以及债务担保人的合法利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的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
借款人XXXX,是我公司产品经销商,与我公司已建立合作年限为X年。该公司近两年度在我司产品采购金额分别为X万元、X万元,本年度采购计划量为X吨,采购额为X万元。
因XXXX需要,特推荐此客户加入贵行“XXXX”融资平台,向贵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万元。我司同意按照中国XX银行“XXXX”操作规程及相关协议约定,对在授信额度内(含授信额度)发生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本担保推荐函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X月。
自本推荐函出具之日起,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对为该客户出具的担保推荐函自动失效。
二、使用贷款担保承诺函的法律依据
关于贷款担保承诺函的使用问题,从全省乃至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都是格式化的保证合同,而使用承诺函的银行机构很少,在山东省的农村信用社系统也就是我市的几个联社推广应用。所以在法院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就很难找到类似的判例。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企业保证贷款有了担保企业,无须再另外追加自然人担保;既然上级主管部门为下属单位设计了专门的保证合同样本,所以也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另起炉灶,再添一个承诺函;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或是股东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空子,公私不分,账目不清,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尚未引起银行机构的高度重视;企业贷款额度大,自然人没有如此高额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为企业贷款担保,一般都持特别谨慎态度,另外追加自然人为担保人,办贷难度较大,不利于新形势下的贷款营销工作;大多银行机构侧重于规范办理现有担保手续,侧重于内部责任追究,而不去采取另外追加自然人担保的外部控制办法;即使法院判决承诺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真正执行起来,也是作为承诺的自然人代为清偿贷款债务的情况较少。
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所要注意的事项如上所述,在写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如果不按照规定来书写的话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很难使用抵押权人担保承诺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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