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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2-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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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社会抵押贷款已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抵押是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的保证。那么如果债务人因故或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该如何处理抵押物?抵押物的清偿顺序又是如何呢?这个问题律师365的小编为大家简单讲一下。
一、处理抵押权的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法院),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物的清偿顺序的有关法律知识。总的来说,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不偿还债务的时候,我们债权人有权利因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当时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保证自己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得到自己应有的那一部分价款。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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