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带队的追债服务平台

丰富追债经验/资深管理团队/优质诚信服务

TEL:13538138007李生 QQ: 200663007 ( 微信同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新城花园3D- C 2楼 TEL:13538138007(李生) QQ:200663007(微信同号)
当前位置:主页 > 债务答疑 >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于:2019-02-11 14:39

热门城市:乌海律师 菏泽律师 通化律师 常德律师 辽宁律师 宜昌律师 眉山律师 抚顺律师 六安律师 昌都律师

抵押物和质押物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财产范围有所不同,有的财产只能抵押,有的财产只能进行质押,在生活中抵押和质押是两个很容易理解混淆的词语,抵押和质押分别对应的担保品叫做抵押物和质押物,二者有什么区别呢?小编搜集了有关资料在文中为大家解答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现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首先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最重要的是他们抵押的标的是不同的,如果财产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这时候只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如果是动产与权利则可以进行质押,另外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也不同,如果是进行抵押贷款,抵押物是不需要转移给抵押权人的,而质押则需要转移质押物到质押权人名下,对于二者的担保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的可以阅读文章进行了解。


延伸阅读: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置抵押物

债务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