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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1-0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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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二次质押是出质人由于新的债务将已经出质的股权在经原质押权人同意后,进行再次质押以获得资金的行为。那么出质人应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呢?这其中牵扯哪些法律依据问题呢。下面小编将会分情况来向大家说明。
一、内资企业股权二次质押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
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内资企业的股权二次 质押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也从未对该行为予以禁止。
从操作层面的法律规章来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 年出台的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 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 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 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 理出质登记。”根据该规定,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已发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因此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两 条规定,就符合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 给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权二次质押 不存在法律障碍。
虽然股权二次质押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是部分地 方工商管理部门仍然会基于股权再次质押违反物权法、担保法规 定为由拒绝办理质押登记。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与工商部门做好 沟通,采用以下方法完成质押再次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 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由 于股权二次质押并未取消原股权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因此从操作 上将与其说属于新设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不如说是变更原股权质 押登记。变更的内容时在原质押权人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质押权人, 其他所有信息均未变。当然考虑到原质押权人的质押权益,可以 考虑质押权人之间明确受偿顺序。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二次质押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
相对内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登记手续而言,外商投资企业 的股权质押手续反而更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就法律依据而言,除了笔者提及的物权法、担保法、《股权质 押登记管理办法》之外,在 2006 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外商 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意 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 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 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 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 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 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通过《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 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质押权人同意,外商投资 企业的股东可以就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做二次或再次股权 质押。当然外商投资企业做股权质押登记需要进行前置审批,但 显然本规定也是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沟通的重要性 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关于股权二次或再次质押登记的规定较 少,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质押手续的经办人应当多和登记部门 做好业务沟通,从法律、法理和企业经营的角度阐明该行为的合 法、合规、有效性。
你清楚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了吗?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由于当前法律关于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较少,为了能顺利完成股权二次质押,您必须从各种渠道去更加深入地去了解各项关于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青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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