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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受益权是什么

发布于:2019-01-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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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质押的手段,经常用于贷款,受到大家的欢迎和喜爱。存单质押就会相应的产生存单质押受益权。那么,大家知道存单质押受益权是什么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存单质押受益权是什么,

“存单受益权”以贷转存业务,指的是部分银行为了增加银行存款,满足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与贷款企业、资管公司(或券商等通道方)合作,以“存单受益权”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此项“创新”操作被上述地方银监系统调研后称之为“伪创新”。

多位操作过该业务的资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该业务始于2012年底,或者更早以前,之后发展迅速。其实质是“以贷刷存”,增加银行存款,进而满足存贷比的监管指标。这几年有所减缓,主要是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仍在做。

操作手法上,银行向企业发放一笔贷款,事先协商定,企业先不使用这笔贷款资金,而是定期存回银行,得到一张定期存单。

企业将这张定期存单的受益权质押给银行,银行委托资管公司或券商将此存单受益权设立为定向资管计划,之后,银行再把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投向该资管计划。

由此,企业获得资金,银行增加了存款,资管公司或券商也赚取了相对低成本的通道费用,相当于银行将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投向企业。

比如,2015年下半年以来,华东某地区一存款企业先在银行开立定期存单,并将存单受益权让渡给通道方,通道方以存单受益权作为质押向存款企业指定客户发放贷款,不过,通道方的放款来源则是银行总行,总行以同业投资方式投资通道方的资管计划。

而且,经当地银监局核查,企业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贷款,一般是银行先对借款企业授信,借款企业通过虚构资金用途的方式将资金“受托支付”给关联企业(即上文“存款企业”),关联企业开立存单,将存单受益权质押给通道方,通道方再向借款企业放款。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的成立

权利质押合同由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即为成立。但收益权质押应采取何种方式设立,我国担保法未明确。根据《担保法》第81条的准用条款,其他权利质应适用该法第65条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规定。这是因为其他权利质在担保功能上的“先天不足”,非以要式行为不足以使法律关系趋于明确。因此,收益权质押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其设立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始成立。当然,此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以于主合同外另行订立单独的质押合同为限,于主合同中约定质押条件的,亦属有效。

综上所述,权利质押合同由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即为成立。存单质押受益权,指的是部分银行为了增加银行存款,满足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与贷款企业、资管公司(或券商等通道方)合作,以“存单受益权”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乌鲁木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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