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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1-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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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是可以进行质押的,存单质押就是将自己手中的未到期的一些定期存款单据去进行质押获得质押贷款的行为,这时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扮演的角色就是质权人,那么存单质押的质权人有哪些权利呢?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
一、 什么是质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二、 存单质押的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一)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存单质押的质权人与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是很相似的,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质物、质权的保全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在满足条件的时候,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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