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带队的追债服务平台
丰富追债经验/资深管理团队/优质诚信服务
发布于:2019-01-07 18:30
热门城市:朝阳律师 四川律师 苏州律师 三明律师 吕梁律师 常德律师 贵阳律师 陕西律师 宁德律师 陇南律师
股权质押的抵押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出资取得的具有相应的权利。股权抵押是一种权利抵押,那么对于股权质押限制有什么呢,不同形式的公司是否有所区别呢,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2、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通过小编以上的介绍相信您已经了解了有关股权质押限制,小编为你介绍了三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所面对的不同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也有了详细的介绍,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乌鲁木齐律师。
延伸阅读: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股权质押顺位质押是否可行?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