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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发布于:2019-01-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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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一种普遍的质押方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些人会以第三人存单作为质押,那么问题就来了: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今天,律师365的小编就为各位讲解一下以第三人的存单作为质押的情况和相关的机构在从事这方面的质押应当注意的一些方面。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1、质押的涵义

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优先受偿。

2、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

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以下同)在存单协议书上进行确认,这在金融业务上称为核押。经过核押的存单,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凭证。因此,存单无论有何种情形,都可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存单记载款项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受理存单核押后必须登记备案,对该笔存款止付,保证债权人的质押不落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确认止付回执上加盖邮政储蓄所的公章,无论内部是否经过了审批程序,邮政企业对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以没有履行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对抗第三人。

3、信用社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存单质押在质押活动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实践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单质押贷款的也不鲜见,这样做与《担保法》六十三条并不相违背。质押关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质人(存单所有人)与质权人(贷款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转给质权人占有。

邮政企业必须加强对质押贷款存单核押(确认)管理。在接受核押(确认)时,应当认真与底账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

(1)存单所载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2)借款人提供的密码是否一致;

(3)经过确认存单内容真实,在确认书回执上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核押(确认)后应当立即对该笔存款止付,并登记备案;质押期间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以上便是存单质押第三人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由上文的介绍我们看出假如以第三人的存单质押来进行存单质押,该行为其实是有效的,因为这并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这给进行存单质押的有关机构带来了更多谨慎的义务,因此,对于要进行该类存单质押的客户而言,自身为保证质押能够顺利进行,事先也得查清楚存单是否有瑕疵。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山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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