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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1-0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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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对理财方面的渴望越来越大,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出现,使得很多商业银行的业务得到了拓展,但是这种借贷质押关系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和风险,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失,鉴于此,律师365通过整理了相关资料,对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进行了分析。
一、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存单, 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 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 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不得提前支取 , 但可在经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银行除外)办理转让,记名式存单还可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储蓄存款存单则只有记名方式一种, 不可转让, 可挂失。尽管有学者主张储蓄存单的票据性质,但在我国《票据法》上, 存单被排除于票据种类之外。实践中,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施行以来 , 各金融、储蓄机构对个人储蓄存单的开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为适应日益旺盛的个人储蓄存单的质押融资需求, 银监会于 2007 年颁布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使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减少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 , 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 , 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 , 一旦提出请求, 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 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 基于此,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 即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两方面,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 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 俗称“核押” , 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 , 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第二种方式中 ,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 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 , 并与债权人约定, 在债务到期后, 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 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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