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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1-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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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质押合同中,是需要缴纳一定量的保证金的,这一类的合同叫做保证金质押合同,那么大家对于这类的合同有多少的了解呢?律师365这次带大家讨论的是有关于保证金质押合同能约定有权扣划吗的相关知识了,
贷款保证金及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概念
(一)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企业,但企业是不能动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当然,银行有时同时支付保证金的相应存款利息。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既不属于专用账户也不属于一般结算账户。它是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类专门存放信用保证金的账户,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直接存入保证资金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事项没有完结之前,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经协商后应正常计息的。因为款项在所担保的事项未完结之前属于质押,质物移交质权人(银行)占有,故保证金账户可以理解为:是以外部客户号设立的银行内部账户。
保证金质押合同能约定有权扣划吗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贷款保证金等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如果仅设立了该账户,或者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协议约定,但没有将特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则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用于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第三,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这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以上就是有关于保证金质押合同能约定有权扣划吗以及和保证金质押合同有关的相关知识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对于保证金是否有权利扣化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这次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盘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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