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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及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发布于:2019-01-0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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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在股票市场充分发达的情况下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了解股权质押设立的含义,掌握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对于正确设立股权质押是非常必要的。律师365小编整理的有关股权质押的设立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指导。

一、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3、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二、申请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

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质权合同。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登记时也需要提供一些真实有效的材料。掌握这些知识,对于在实际中遇到股权转让的情况能够很好地处理,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365小编整理的有关股权质押的设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长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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