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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1-0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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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合同,但是很多人对于质押合同是什么不是很清楚,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些类似,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出质物在担保期间由谁保管。质押合同签订后,一般由质权人保管出质物,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对出质物进行处分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受偿。那么,质押合同还包括哪些内容呢?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可以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或者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在上文为您解答了质押合同是什么的问题,上文是有关质押合同所需要具有的一般内容,签订质押合同之时一定要与以上所述相符,因为在实践中,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现混淆,所以,只有更好的了解质押合同的内容才能避免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分不清的情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盘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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