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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12-10 21:27
我国法律未对债权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理论上认为,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为有偿时,受让人有权依关于买卖之规定,要求出让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为无偿行为时,受让人原则上不得行使任何权利。换言之,有偿转让按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无偿转让按赠与相关规定处理。对此笔者认为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分析:
出让人的瑕疵担保不是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某实业公司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机电设备,约定于2005年7月交货。某实业公司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实业公司向电器公司提供机电设备,并由机电公司于2005年7月直接发货至电器公司仓库。电器公司付款收货后,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遂以实业公司和机电公司为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实业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电器公司只能向实业公司主张,因合同是与实业公司订立,实业公司应对质量问题向电器公司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实业公司已经将受让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了电器公司,对于标的物的瑕疵,实业公司没有责任,货物的质量问题,应直接向机电公司提出。
我们认为,本案宜按后一种意见处理。相对于货款支付,购买人取得了受让货物的权利。购买人将受让权转让由他人行使,其债权于转让时如果没有瑕疵,对于将来交付货物的瑕疵,出让人由于不能掌握,无法知晓,亦无从保证,如果要求出让人对尚未发生的标的物瑕疵进行担保,对于权利已经出让的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受让人受让债权,实际也就表示对于受让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由自己负责,当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应由其而非出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债权出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不包括对于转让后才交付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