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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12-10 21:27
公司在财产和法律人格上独立,原则上应以公司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借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要去股东偿还债务,那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未缴足出资。足额出资是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该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